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4年度,17號
NTDM,114,聲保,17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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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傳中



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
護管束案件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謝傳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傳中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,分別
經臺灣高等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、經臺灣高等
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、3年11月確定、經最高法院
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,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茲經
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
18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
訟法第481條之規定,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

二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
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
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
、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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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