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4年度,37號
NTDM,114,聲,37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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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7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竹皓


具 保 人 張建程


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
沒入保證金(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張建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張建程因被告葉竹皓毒品危害防制條
例等案件,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,出具現
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
118條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又沒入保
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
、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經審閱卷附本
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刑事保證
金通知單)、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限制住居
書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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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紀錄表等件,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
,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,復經拘提未獲,而具
保人經通知後,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,足見被告顯已逃匿
甚明。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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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