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訴字,112年度,1號
TTEV,112,東訴,1,2025011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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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東訴字第1號
 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東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季桂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湧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院第
一審判決係合併辯論合併裁判,而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,上
訴人上訴時僅聲明上訴,未提出上訴聲明,其上訴不合程式,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到院,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另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,112年度東訴字第1號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4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2,980元;112年度
東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
訟標的價額為63萬元,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,585元(如兩
件均全部不服,聲明原判決廢棄,即應繳納9萬5,565元)。茲併
依上揭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併同上開補正
上訴聲明狀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蘇美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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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