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4年度,43號
TNEV,114,南簡補,4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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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帝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1,
97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耿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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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