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4年度,14號
TNEV,114,南簡補,14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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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號
原 告 蘇晉緯

被 告 張德進


上列當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(依原告提
出之權利車讓渡合約書所記載之讓渡價格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5,4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
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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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