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6號
原 告 甲女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法定代理人 乙男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丙女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18,16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