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164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松紋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宇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
16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