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1762號
TNEV,113,南小,1762,20250114,1

1/1頁
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
被 告 陳信雄即劉月嬌之繼承人


兼訴訟代理人
麗貞即劉月嬌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762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林雯娟
書記官 朱烈稽
通 譯 李冠廷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另作判決書:
  主     文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月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3,685元,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1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44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月嬌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加給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與其所提證據相符,被告雖以答辯狀 所示內容辯稱原告未查明被告繼承多少財產就對被告聲請支 付命令及起訴,且讓被告未能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,對被告 顯失公平,不可歸責於被告,被告又未繼承遺產云云,惟原 告請求被告以繼承被繼承人劉月嬌的遺產範圍內為清償,並



未涉及被告的個人財產,因此對被告並無顯失公平的情形, 被告上開抗辯並無可採,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。惟被告提 出時效抗辯,因此本件起訴前已罹於時效的利息部分不得再 請求,從而原告就請求108 年11月12日前的利息部分,為無 理由,應予駁回,其餘利息跟本金利息請求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           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