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1729號
TNEV,113,南小,1729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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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南小字第1729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訴訟代理人 翁毅軒
被 告 麥佳軒

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
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206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
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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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