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1593號
TNEV,113,南小,1593,202501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南小字第159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

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
被 告 劉建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民國114
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674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
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