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1565號
TNEV,113,南小,1565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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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字第156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
李證賢
被 告 劉玲芳劉采螢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
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原告請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㈠原告於本件係主
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請求?㈡若是,請提
出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事故發生時機車執照係屬吊銷中之證
據資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碧雀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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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