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3年度,1559號
TNEV,113,南小,1559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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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
被 告 曹奕凱即曹峻愷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: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䊹伊
書記官 王美韻
通 譯 黃伊美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539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王美韻           法    官  陳䊹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王美韻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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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