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(不存在)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2年度,1278號
TPBA,112,訴,1278,2025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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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2年度訴字第1278號
原 告 絲皓雲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
王雲玉 律師
複 代理 人 周佳慧 律師
被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

代 表 人 周廣
訴訟代理人 杜亞倫

詹前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(不存在)事件,原告提起行
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後,被告代表人由李泰平變更為周廣宜,茲據 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本院卷第151頁)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:「對於公法人之訴訟,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 時,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。」第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」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: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,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下列事件,以地方 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:……三、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 係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 以下者。……。」又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:「本法所稱高 等行政法院,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;所稱地方行 政法院,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。」是地方行政法 院對原告起訴150萬以下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取得通常 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權。
三、原告前為被告所屬聯兵二營戰一連中尉副連長,於民國108 年7月1日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(下稱陸軍官校)畢業並同 時任官掛階。嗣原告申請提前退伍,並於112年4月1日退伍 生效,依陸軍官校104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,原告應服現役1



0年,倘畢業後未服滿約定年限,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 限的比例賠償所受領的公費待遇及津貼,被告遂於112年3月 17日以陸六泓行字第1120045630號函知原告,以其提前申請 退伍乙事,依規定應賠償1,559,585元。原告主張依法僅應 賠償779,792元,且本件應有違約金酌減之適用,認被告所 請求金額有適用法律之錯誤,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。
四、經查,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:「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賠償請求權不存在。」(見本院卷第9頁)。 嗣經本院闡明後,於113年12月3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: 「確認被告對於原告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賠償請求賠償額超過 新臺幣779,792元之部分不存在。」(見本院卷第231頁)。 依原告減縮後之聲明,本件核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3 款規定之「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且標的金額在 150萬元以下者」,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但書 第3款規定,係屬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通常訴 訟程序事件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, 乃有違誤。又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竹縣湖口鄉,屬本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
     法 官 許麗華
      法 官 吳坤芳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三、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並提出委任書(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)。但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(同條第3項、第4項)。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(一)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.抗告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、副教授者。 2.稅務行政事件,抗告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。 3.專利行政事件,抗告人或其代表人、管理人、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。 (二)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,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.抗告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。 2.稅務行政事件,具備會計師資格者。 3.專利行政事件,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。 4.抗告人為公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、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、法務、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。 是否符合(一)、(二)之情形,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,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,並提出(二)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何閣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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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