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2年度,1083號
TPBA,112,訴,1083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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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2年度訴字第75號
112年度訴字第1083號
原 告 呂清泉
呂林麗雲
郭呂淑卿
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

代 表 人 宋德仁
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
陳新傑律師
被 告 內政部
代 表 人 劉世芳
訴訟代理人 葉信宏
上列當事人間因下水道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
論終結在案。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
並定114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
序。另原告於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,既陳明已對卷附核定
償金之內政部113年10月8日台內國字第1130811594號函不服提起
訴願,則原告應於受該部分訴願決定送達後陳報本院,由本件一
併審理俾紛爭一次解決及避免裁判矛盾。又原告既對償金之核定
不服,則就此部分正確之訴訟類型應為課予義務訴訟,原告應於
114年4月1日前以書狀表明,被告應作成核給一定具體數額償金
之行政處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李明益
法 官 高維駿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敏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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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