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扶助
(行政),簡字,114年度,1號
TPTA,114,簡,1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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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簡字第1號
原 告 劉晁瑞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○0號

上列原告因法律扶助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
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
,特此裁定。
補正事項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二千元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、第57條規定,應敘明訴訟標的(即
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),並提出原申請書及
處分書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法 官 劉正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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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