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強制執行
(行政),地聲字,114年度,4號
TPTA,114,地聲,4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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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地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張藍捷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
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再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件
聲請:
一、應補正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未據聲請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應予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法 官 邱士賓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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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