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
(行政),地訴字,113年度,153號
TPTA,113,地訴,153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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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地訴字第153號
原 告 鄭芽(歿)
李明真(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)

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
複 代 理人 王紫倩律師
原 告 李亮儀(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)

李昱呈(即鄭芽之承受訴訟人)

被 告 宜蘭縣政府

代 表 人 林姿妙
訴訟代理人 黃淑貴
楊雙輔
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准由李明真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二、本件應由李亮儀李昱呈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 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規定 。次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,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 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為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鄭芽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於民國 113年1月2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,嗣原告鄭芽於113年4月6 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李明真及代位繼承人李亮儀李昱呈( 原告之子李至誠先於100年1月21日死亡,其子為李亮儀及李 昱呈),渠等均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 此有繼承人系統表(本院卷第79頁)、戶籍謄本(本院卷第 69-77頁)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(本院卷第4 7頁、第107頁、第109頁)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11月28 日宜院深字第1130015347號函(本院卷第95-96頁)在卷可據



,而李明真已於113年10月9日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(本院卷 第63-65頁)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另代位繼承人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,揆諸首揭規定,爰依職權裁定命代位繼承人李亮 儀及李昱呈為原告鄭芽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本件訴訟,爰裁 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
法 官 林常智
         法 官 黃子溎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許婉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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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