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3800號
TPTA,113,交,3800,20250107,1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3年度交字第3800號
原 告 張應華 住宜蘭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0號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
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7日內補正之,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
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補正事項
一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
臺幣三百元。
二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、第237條之1規定,應表明
訴訟標的(即不服之「裁決書」日期文號),並附具清晰之
裁決書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法 官 劉正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翁仕衡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