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3年度交字第2076號
原 告 簡旭陽
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代 表 人 蘇福智
訴訟代理人 林柏湖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6月25日北
市裁催字第22-A00L34568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 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,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,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事實概要: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 系爭汽車),於民國113年4月13日20時4分許,行經臺北市 敦化北路155巷100弄與南京東路4段53巷10弄,為警以有「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」之違規,而為舉發(見本院卷第45頁)。經被告依道 交條例第44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等規定,以113年6月25日北市裁催字第22-A00L3 456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)裁處原 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記違規點數3點,並應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二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舉發地點為無號誌行人穿越道,採證影像20:02:12秒時,系 爭汽車是靜止狀態,準備右轉中,我左邊是白色車輛,距離 行人超過6個枕木紋以上,中間有白色車輛,右邊是公園沒 有行人,確認安全可以右轉,就踩油門要往前了,員警卻攔 下說我未禮讓行人。20:02:13我無法再往左邊看到行人, 因為行人穿越道是斜的。採證影像20:02:12秒及之前部分被 截掉。
㈡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檢視採證影像,影片時間20:02:13,系爭汽車右轉駛近行人 穿越道,前懸即將駛入行人穿越道範圍內,行人此時已行走 於行人穿越道上;影片時間20:02:14至16秒,行人行走於行 人穿越道上,系爭汽車持續右轉,行人相距不足3組枕木紋 距離。依規定駕駛車輛行至行人穿越道且尚有行人通行時, 應完全停止,不得逕自行駛。本案違規屬實,員警依法舉發 ,尚無違誤。
㈡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應適用之法令:
1.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:「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近行人 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 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。」;第63條第1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違反本 條例規定,除依規定處罰外,經當場舉發者,並得依對行車 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。」;第24 條第1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,除依規定處罰外,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。」。
2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(下稱道安規則)第103條第1、2項規定 :「(第1項)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 ,應減速慢行。(第2項)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 穿越、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,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,均應暫停讓行人、視覺功能 障礙者先行通過。」。
㈡經查,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L3456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3年5月3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133006935號函、113年5月23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1133008371號函、汽車車籍查詢、駕駛人基本資料、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5、63-64、65-66、79-81、92、97-101頁),本件違規事實,應堪認定。 ㈢原告雖主張:採證影像20:02:12秒及之前部分被截掉,採證 影像20:02:12秒時,系爭汽車是靜止狀態,準備右轉中,左 邊是白色車輛,距離行人超過6個枕木紋以上,右邊是公園 沒有行人,確認安全可以右轉,就踩油門要往前了,採證影 像20:02:13時,我無法再往左邊看到行人,因為行人穿越 道是斜的等語。經查:
1.原告於陳述意見時稱:迎面受轉角嚴重光害影響,無法辨識 有沒有行人,在確定沒有行人狀況下準備右轉,卻有行人沿 著斜斜的行人穿越道走向系爭汽車,在受光害影響及反應時 間不足情況下無辜受罰;另外行人穿越道起點正好在汽車駕 駛人盲點A柱,應將起點改在筆直的位置等語(見本院卷第4
7頁);我當時準備右轉,前方有白色車輛正好要左轉佔用 我右轉車道,我等它轉過後,確認右後方沒有行人後右轉等 語(見本院卷第53頁);起訴時陳稱:當天我抵達轉角處準 備右轉,雖確定左右皆無行人及障礙物,但因左方白色車輛 正要左轉,其車體跨進我右轉半徑,我只能待其車尾離開我 左前車頭後再右轉,期間約5秒,我的視線只有白色車輛, 根本看不見行人,因為行人被白色車輛擋住等語(見本院卷 第10頁),就其係因轉角嚴重光害、被白色車輛擋住、行人 穿越道是斜的而未看到行人;系爭汽車待白色車輛左轉後始 右轉,抑或確認安全就踩油門往前;確認右後方沒有行人, 抑或確認左右皆無行人等情,所述前後不一,所述已難認可 採。
2.又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,勘驗結果為:「20:02:14:系爭 車輛(藍色箭頭所指)右轉進入行人穿越道,此時行人位於行 人穿越道上往系爭車輛方向走近。二者之間距離不足三組枕 木紋,且無任何遮蔽物。20:02:15: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 道。20:02:25:員警跟上系爭車輛將其攔停。」,有勘驗筆 錄及擷取畫面在卷可按(見本院卷第92、97-101頁)。依 勘驗內容,系爭汽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前,白色車輛已完成左 轉駛離(見本院卷第97頁擷取畫面,即畫面中間白色車輛) ,原告主張系爭汽車準備右轉時白色車輛在其左邊,無從採 憑。再依勘驗結果,系爭汽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前至行經行人 穿越道期間,與行人間並無其他車輛或障礙物(見本院卷第 97、101頁擷取畫面),且其等間距離不足3組枕木紋(見本 院卷第101頁擷取畫面),原告應可清楚看見行人在行人穿 越道上行走,又原告領有駕駛執照,當知悉並依規定(見本 院卷第81頁)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然其仍駕駛系爭汽車繼 續右轉,通過行人穿越道(見本院卷第99頁上方擷取畫面) ,違規事實明確。
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另一一論述, 併予敘明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」之違規事實明確,原處分認事用法 並無違誤。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,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