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1802號
TPTA,113,交,1802,2025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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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交字第1802號
原 告 吳昌志
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

代 表 人 吳季娟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6月11日竹
監裁字第50-E00000000、50-E00000000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程序事項:
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,乃依行政訴 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事實概要
原告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1日6時57分、58分駕駛車牌號碼0 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行經苗栗縣○○市○ ○路000號及水源00之0號,為警以有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」之違規而逕行舉發,並移送被告處理。經被告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以 113年6月11日竹監裁字第50-E00000000、50-E00000000號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(下稱原處分A、B),分別裁處原 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900元、900元,並各記違規點數1點 。原告不服原處分A、B,遂提起行政訴訟。嗣因道交條例第 63條第1項將違規記點修正限於「當場舉發」者,並於113年 6月30日施行,被告乃自行將原處分A、B有關記違規點數1點 部分均刪除,並將通知原告。
三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
㈠、主張要旨:
1.原告於113年3月11日6時57分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苗栗縣○○市○ ○路000號前,因沿路有多輛違停車輛,佔據車道一半,原告 駛入來車道,乃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及出於不得已行為, 自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(下 稱道交處理細則)第12條第1項第14款及第15款免予舉發之規 定。
 2.原告於113年3月11日6時58分駕車行經苗栗市○○00之02號時 ,因道路狹窄,以致左轉時若行經交岔路口中心處才轉彎會



因90度轉彎下坡而造成危險。再者,沿著雙黃線、內線行駛 必定會面臨轉向半徑不足而造成翻車。另稍微靠右再左轉, 將造成更危險的S型轉彎,原告所為符合依道交處理細則第1 2條第1項第15款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免予舉發之規定。㈡、聲明:原處分A、B均撤銷。  
四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、答辯要旨:
1.就原處分A部分:
  依採證光碟影像時間06:57:21~23,可見檢舉人車輛行駛 於苗栗市恭敬路,系爭路段為雙向各一線道,系爭車輛行駛 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同向車道,近路口處繪有方向限制線(即 雙黃實線);影像時間06:57:24~25,系爭車輛左側車輪跨 越方向限制線,已有部分車身佔據對向車道。由影像可觀, 系爭車輛右側並無違規停車之車輛,該路段車道寬度有足夠 空間供系爭車輛行駛於原車道。
 2.就原處分B部分:
  依採證光碟影像時間06:58:49~52,可見檢舉人車輛行駛 於苗栗市恭敬路,系爭路段為雙向各一線道,系爭車輛行駛 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同向車道,系爭車輛閃爍左方向燈,欲向 左轉至後汶公路;影像時間06:58:53~55,系爭車輛通過 停止線,進入恭敬路與後汶公路口;影像時間06:58:56~5 8,系爭車輛左側車輪與左側車身駛入後汶公路之對向車道 並跨越方向限制線進入該行向之車道。 
 3.由上開連續影像可證,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,行駛 於劃設有雙黃實線之路段時,有「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」之 違規行為。另經被告函詢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有關苗栗市恭敬 路與後汶公路交岔路口有無因道路線型、坡度、設計或標線 設置不良等情形,致原告不得已須駛入對向車道情事,經苗 栗縣苗栗市公所(下稱苗栗市公所)函復,上開地點標誌、標 線尚屬完善,並無原告所稱不得已須跨越至對向車輛行駛之 情形。 
㈡、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查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,除後述爭點外,其餘為兩造陳述 在卷,並有舉發明細表(本院卷第89、93頁)、舉發機關11 3年5月9日栗警五字第1130015850號函(本院卷第109-110頁 )、舉發機關113年8月13日栗警五字第1130027803號函(本 院卷第119頁)、被告113年11月11日竹監企字第1135034976 A號函(本院卷第125頁)、採證光碟截圖照片(本院卷第91 、95頁、第129-130頁、第131-132頁)、原處分A(本院卷



第115頁)及原處分B(本院卷第116頁)附卷可稽,已可認 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分別於上開時地確有「不依規定駛入來 車道」之違規行為。
㈡、觀諸被告所提出之採證光碟連續截圖照片(本院卷第129-130 頁)所示,可知苗栗市恭敬路為雙向各一車道,且劃設有雙 黃實線,系爭車輛於畫面時間06:57:42~43跨越雙黃線駛 入來車道,且該路段之路邊雖有停放車輛,未見有違規併排 停車之情形,足供系爭車輛行駛於行向之車道,故原告主張 要旨第1點,核與上開事證不符,不足採認。
㈢、另觀諸被告所提出之採證光碟連續截圖照片(本院卷第131-13 2頁)所示,可知系爭車輛於畫面時間06:58:56~57自恭敬 路左轉進入後汶公路交岔路口時,跨越雙黃線駛入來車道。 又經被告函詢有關苗栗市恭敬路與後汶公路交岔路口有無因 道路線型、坡度、設計或標線設置不良等情形,致原告不得 已須駛入對向車道乙節,經苗栗市公所函復,經現場勘查該 標誌、標線尚屬完善等情,有被告113年11月11日竹監企字 第1135034976B號函(本院卷第133頁)及苗栗市113年11月1 8日苗市工字第113002299號函(本院卷第135頁)在卷可佐 ,是原告主張要旨第2點,並無理由,亦不足採認。㈣、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A、B,均無違誤。原告 訴請撤銷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㈤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另一一論述,併此敘 明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。七、結論:原告之訴無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法 官 黃子溎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婉茹附錄應適用法令:
1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
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,應依下列規定: 二、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,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。2.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
 汽車駕駛人,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600元以 上1800元以下罰鍰:
 三、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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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