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86號
TPEV,114,北補,86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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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86號
原 告 林佳諠
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羽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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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