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7號
TPEV,114,北補,7,202501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7號
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34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
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本件為小額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適
用,如原告聲請移轉管轄,請速進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