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49號
原 告 王屏
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
周雅文律師
侯怡帆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雨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