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41號
TPEV,114,北補,41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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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41號
原 告 呂思嫻

盧滿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
李岳霖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陳筑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27,22
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,917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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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