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123號
TPEV,114,北補,123,2025012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123號
原 告 劉正義
被 告 宋玫娜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1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
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