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54號
TPEV,114,北小,54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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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北小字第54號
原 告 曾蕙臻
被 告 洪振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,有戶役政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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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50668號函附卷可憑,又本院前對原
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地址為調解通知書送達
,然經郵務機關以被告已搬遷為由而遭退件等情,有不能送
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佐,自難認該址為被告實際之住居所,
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管
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應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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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