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202號
TPEV,114,北小,202,2025011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20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丁鈺
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(即車牌號牌RFF
-3998號車輛所有權人)

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營業所位在臺中市北屯區,有汽車車主例始
查詢資料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,依民事
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,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應屬違誤,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