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143號
TPEV,114,北小,143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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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小字第143號
原 告 陳信宏

被 告 DELA CRUZ JOCELYN ESTRADA(中文姓名:阿琳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
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。訴
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
2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,依其居留證明書資料
查詢結果所示,在我國境內之居留處所位在苗栗縣竹南鎮,
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前段規定,應由該居
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應屬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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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