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4年度,104號
TPEV,114,北小,104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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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小字第104號
原 告 陳昀妤
黃渝鈞
謝沛璇



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孫淑元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本件原告陳昀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,第一
審裁判費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繳納500元,本件原告黃渝鈞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,第
一審裁判費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繳納500元,本件原告謝沛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,
第一審裁判費判費1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繳納50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
判費合計1500元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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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