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527號
TPEV,113,北補,3527,202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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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52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
張簡婷
被 告 何建融
訴訟代理人 蔡睿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24,6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02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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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