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58號原 告 梁揆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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