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458號
TPEV,113,北補,3458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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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3458號
原 告 梁揆晧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
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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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