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所有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343號
TPEV,113,北補,3343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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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343號
原 告 曾心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依原告所提系爭汽車使用權利讓渡合約書所
載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,66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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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