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321號
TPEV,113,北補,3321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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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332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
葉丁宗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綮瑜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14萬5467元,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
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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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