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308號
原 告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宥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
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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