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3年度,3243號
TPEV,113,北補,3243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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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3243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,07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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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