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6065號
TPEV,113,北簡,6065,20250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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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6065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尹章華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陳逸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分攤公共電費等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
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告本件訴之聲明包括:1.被告應給與
原告民國113年5月繳費通知單(繳費憑證)載明「流動電費
新臺幣(下同)920.9元」。2.被告應給與原告113年3月繳
費憑證載明「流動電費819.6元」。3.被告應給付原告255元
,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4
.被告應給付原告懲罰性賠償金1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惟本件113年1
2月26日所為判決僅就其中第3項聲明判決,其餘部分脫漏,
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
裁判有脫漏,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 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。質言之,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 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,始得為之。
三、經查,本院113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,已就原告第3項之訴命 被告應給付原告255元,及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5%計算之利息(即主文第1項部分),及駁回原告其餘 利息請求及第1、2、4項之訴(即主文第2項部分);並於判 決事實及理由「三、(三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」項說明判決 之理由,並無就訴訟標的裁判脫漏之情形。聲請人認為法院 判決其敗訴即為裁判脫漏,顯是誤解上開規定之意旨,其聲 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

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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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