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3849號
TPEV,113,北簡,3849,202501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3849號
原 告 臺北市明倫非營利幼兒園

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
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
被 告 陳怡君
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
張惠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,在本
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於114年1月2
日宣判。因就原告之當事人能力等事項尚有疑義須為釐清,
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述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