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3011號
TPEV,113,北簡,13011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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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3011號
原 告 李素惠
被 告 黃源龍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
定為新臺幣376萬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第一審裁判費3
萬8224元,原告已經繳納2100元,尚應補繳納3萬6124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附表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
1.聲明第一項:請求返還房屋,每月租金2萬8000元x12月÷10%=3
36萬元(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
推)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6萬元。
附註: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
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
2.聲明第二項:給付租金20萬元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。
3.聲明第三項:請求108年12月10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,不當
得利20萬元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。
4.合計為376萬元(計算式:336萬元+20萬元+20萬元=376萬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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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