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1919號
TPEV,113,北簡,11919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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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簡字第1191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
被 告 陳麗雅
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,業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進狀表明本
件已依庭諭和解無續行訴訟必要,本院為利兩造和解事宜之
完成,本件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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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