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3年度,11698號
TPEV,113,北簡,11698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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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北簡字第11698號
原 告 蔡榕竹


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黃世瑜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31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7月9日因購車資金需求,邀同
原告為連帶保證人,向訴外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下稱台新公司)申請車輛分期租賃,並簽訂租賃契約書(下
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被告以名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以總價新臺幣(下同)43萬元出售
予台新公司,台新公司同時將系爭車輛回租予被告,約定被
告自107年7月9日起至112年7月9日止,以每月為1期,共60
期,應按期(月)給付台新公司9,785元,被告倘未違約,及
得留購系爭車輛所有權;被告另為系爭車輛辦理58萬7,100
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公司,兩造並共同簽發票面金額
43萬元之本票(下稱系爭本票)交予台新公司,作為上開債
權之擔保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款,台新公司遂於108年4月17日
寄發通知予兩造,並稱近日將進行強制執行程序,因被告遲
不出面清償致系爭車輛遭拍,台新公司並同時就系爭本票聲
請強制執行獲准,原告在台新公司屢次催討下,遂於108年5
月27日匯款6萬元至台新公司帳戶,原告嗣後又與台新公司
協議,約定自109年5月起至112年11月止,以分期付款之方
式,代償被告尚積欠之25萬元,原告已清償完畢,合計共為
被告代償31萬元等情,爰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
訟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
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。  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,於其清償之限度內,承受債權
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,民法第749條前段明文規定。經查
,原告就其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
、台新公司108年4月17日通知函、匯款收執聯、台新公司繳
款通知函、代償證明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)。
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
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,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
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
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查,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代償款項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
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,被告始負遲延責任。揆諸前揭
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
0月18日(見本院卷第4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31萬元
,及自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,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然其
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,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
知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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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