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132號
TPEV,113,北小,4132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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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132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

林鴻安
童威齊
被 告 方琇玉

楊惠鈴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
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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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