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2872號
TPEV,113,北小,2872,202501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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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287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馬光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侑霖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
利益,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1萬3,698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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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