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再小字第14號
再審原告 陳龍飛
再審被告 國立台灣大學
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
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
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,繳
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再審之訴有不合法之情
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其
再審之訴自非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05
條、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12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
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在
卷可稽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5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