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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13828號
TPEV,112,北簡,13828,2025012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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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38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周宜芳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,
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1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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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