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醫簡字,110年度,4號
TPEV,110,北醫簡,4,20250113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耀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語璋即晶鼎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90,000元,應繳第
二審裁判費7,935元。茲上訴人未據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