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3年度,654號
TCTA,113,交,654,202501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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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交字第6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鍾玉鈴
訴訟代理人 蔣敏洲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
複代理人 劉惠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
月15日113年度交字第654號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交通裁決事件,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此為上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如未繳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,逾期未 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,行政訴訟法第100條復有明 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113年度交字第654 號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2 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月 30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,有上開裁定、本院送達證書各1件 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此有本院行政紀 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,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結論:上訴不合法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24   日 法 官 温文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,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(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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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