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99號
原 告 葉秀貞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尚青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游欣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