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55號
TCEV,114,中補,55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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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55號
原 告 李鴻均
一、原告與被告SIBELLA JUDITH OCBA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21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補正提出將「工資」及「零件」費用應分別列計之維
修單據及發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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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