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393號
TCEV,114,中補,393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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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93號
原 告 林淑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23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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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