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4年度,392號
TCEV,114,中補,392,202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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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392號
原 告 彭學慎
一、原告與被告王鏡淮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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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